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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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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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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审计局职权内容

一、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审计局财金审计股

3、分管领导:贾永俊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67906

 具体负责人:李建政 财金股股长:66227037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66227032,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二、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审计局工交审计股

3、分管领导:贾永俊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67906

 具体负责人:马建丽 工交股股长:66212911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66227032,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三、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股

3、分管领导:贾永俊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67906

 具体负责人:吴新生 行审股股长:66212910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66227032,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四、对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审计局商贸审计股

3、分管领导:贾永俊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67906

 股室负责人:于 璞 商贸股股长:66213007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66227032,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审计局投资审计股

3、分管领导:黄占文  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联系电话:66227035

 股室负责人:梁富强 联系电话 13513775719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电话66227032,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六、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2、承办股室:新野县经济责任审计局

3、分管领导:何显政 经审局局长 联系电话:66210839

4、提交资料: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5、办事程序:

6、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的财政、财务法规。

7、承诺时限:一般为两个月。

8、投诉举报方式:

审计局纪检监察信访室  电话 66227032

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 6622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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