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商务局职权
职权名称:
1、 酒类流通管理
2、 生猪屠宰管理
3、 再生资源管理
4、 散装水泥管理
公开形式、时间和范围:网上、政务公开栏长期向社会公开
咨询电话:66293808 66293809
投诉举报电话:66293806
单位地址:新野县城解放路10号
职权名称:酒类流通管理
职权类别:行政备案登记
一、 法律依据:
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国务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商务局内贸科
办公地点:县城解放路10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王敏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93806
具体负责人:马会智 内贸股长 联系电话:66293809
四、相对人需提交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备案—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商务局内贸股 电话:66293809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商务局纪委 电话:66293806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职权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许可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一、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省、市、县(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检验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定点屠宰厂的设置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不含县级区,下同)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定点屠宰厂的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商务局内贸科
办公地点:县城解放路10号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王敏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93806
具体负责人:马会智 内贸股长 联系电话:66293809
三、相对人需提交材料
1、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证明
2、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无害化处理间、化验室、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的证明
3、屠宰技术人员的健康证明
4、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明
5、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物处理设施证明
6、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证明
7、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服务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政府
六、办理流程
申请—县商务局收集—上报县政府审查—告知
七、业务咨询
新野县商务局内贸股 电话:66293809
八、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商务局纪委 电话:66293806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职权名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职权类别:行政备案
一、法律依据:商务部〖2007〗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商务局内贸科
办公地点:县城解放路10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王敏 副局长 联系电话:66293806
具体负责人:马会智 内贸股长 联系电话:66293809
四、相对人需提交材料
备案申请书
五、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备案—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商务局内贸股 电话:66293809
九、投拆举报方式
新野县商务局纪委 电话:66293806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职权名称:散装水泥管理
职权类别:行政管理
一、法律依据:
(一)、《河南省政府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5、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每销售(含自用,下同)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施工单位或其他使用者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
1、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由省、市(地)、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省属及国家在关部门在豫的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办负责征收;市(地)属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地)散装办负责征收;县(市)属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县(市)散办负责征收。没有设立县(市)级散办的,由所在市(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2、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在工程报建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省、市(地)、县(市)散装办分别委托省、市(地)、县(市)建设(计委、建委、规划等)部门代征。没有设立县(市)级散办的,由所在市(地)散办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必须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吨计算;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吨计算;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吨计算。
建设、施工单位的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凭预交专项资金缴款凭证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二个月内(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资金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凭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和专项资金预交款结算联,经主管散办核准,退还使用散装水泥数量的专项资金。
(三)、豫财办综〖2007〗2号 《河南商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66293809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徐俊奇 纪委书记 联系电话:66293806
具体负责人: 张保会 工会主席 联系电话:66293809
四、征收标准及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每销售(含自用,下同)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施工单位或其他使用者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
1、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由省、市(地)、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省属及国家在关部门在豫的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办负责征收;市(地)属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地)散装办负责征收;县(市)属水泥生产企业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县(市)散办负责征收。没有设立县(市)级散办的,由所在市(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2、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应缴纳的专项资金,在工程报建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省、市(地)、县(市)散装办分别委托省、市(地)、县(市)建设(计委、建委、规划等)部门代征。没有设立县(市)级散办的,由所在市(地)散办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袋装水泥使用者必须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吨计算;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吨计算;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吨计算。
五、业务咨询
新野县商务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电话:66293809
六、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商务局纪委 电话:66293806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