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 位 主 要 职 权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
4、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
5、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6、计量器具检定。
职 权 目 录 表 |
| 单位: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 | | |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承办股室及单位 |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 | 行政许可 |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6、7、8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5天 | 发改价格〔2003〕82号、豫计收费〔2003〕863号文件,正本10元、副本8元、电子副本40元、技术服务费90元 | 法制股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 | 行政年检 |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11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5天 | 发改价格〔2003〕82号、豫计收费〔2003〕863号文件,技术服务费90元 | 法制股 |
| 3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2、7、9、10、11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20天 | 发改价格〔2005〕711号、豫发改收费〔2005〕1324文件,许可证证书10元,系列考核800元,型号考核100元。 | 标准计量股 |
| 4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2、14、16、17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20天 | 发改价格〔2005〕711号、豫发改收费〔2005〕1324文件,许可证证书10元,系列考核800元,型号考核160元。 | 标准计量股 |
| 5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 行政检测 | 《产品质量法》12、15条《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条例》7、8、9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 | 检测中心 |
| 6 | 计量检定 | 行政检定 | 《计量法》9、10、11条、《计量法实施细则》11、13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计价格〔2002〕1512号 | 检测中心 |
| 7 | 计量、产品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纤维质量、特种设备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量、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 | 见罚没许可证附件 | 稽查队、法制股、质量股、标准计量股、食品安全监管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国发〔1989〕75号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2、《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6、7、8条
二、承办单位、股室名称及地址
承办单位、股室名称: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制股
地址:朝阳路南段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质监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罗晓刚 副局长 电话:66019166
股室负责人: 朱俊峰 法制股股长 电话:66019002
具体承办人: 年丽娜 电话:66019018
四、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成立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的行政公章。
5、单位的主管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无主管单位可不提供)
五、办理程序
附:流程图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82号文件、豫计收费〔2003〕863号文件。
收费标准:正本10元 副本8元 电子副本40元 技术服务费90元。
七、服务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股 电话:66019002
九、投诉举报
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66019001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国发〔1989〕75号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2、《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11条。
二、承办单位、股室名称及地址
承办单位、股室名称: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制股
地址:朝阳路南段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质监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罗晓刚 副局长 电话:66019166
股室负责人: 朱俊峰 法制股股长 电话:66019002
具体承办人: 年丽娜 电话:66019018
四、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附:流程图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82号文件、豫计收费〔2003〕863号文件。
收费标准: 技术服务费90元。
七、服务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股 电话:66019002
九、投诉举报
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66019001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4、15、16、17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2、7、9、10、11、12、13条。
二、承办单位、股室及地址
承办单位、股室: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
地址:朝阳路南段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质监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罗晓刚 副局长 电话:66019166
具体负责人: 曹鹏 标准计量股股长 电话:66019003
承办人: 年丽娜 电话:66019018
四、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和证明
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及生产过程中的检测设施。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一份;
5、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一份;
6、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一份。
7、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豫发改收费〔2005〕1324号文件执行。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10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系列考核800元,型号考核100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接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考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部门接到考核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七、办理程序:(流程图)

八、业务咨询: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股,电话:66019003
九、投诉举报:
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66019001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4、15、16、17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2、14、16、17、18条。
二、承办单位、股室及地址
承办单位、股室: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计量股
地址:朝阳路南段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质监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罗晓刚 副局长 电话:66019166
具体负责人: 曹鹏 标准计量股股长 电话:66019003
承办人: 年丽娜 电话:66019018
四、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和证明
1、申请修理计量器具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有固定的修理场所、调试设备和工作环境;
3、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一份;
4、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一份;
5、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一份。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豫发改收费〔2005〕1324号文件执行。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10元;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系列考核800元,型号考核160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接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考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部门接到考核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七、办理程序:(流程图)

八、业务咨询: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股,电话:66019003
九、投诉举报:
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66019001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规程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2条、15条、16条;《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7、8、9条。
二、承办单位及地址
承办单位: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址:人民路47号
三、分管领导 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方书献 副局长 电话:66019188
负责人: 马国伟 中心主任 电话:66019268
四、办理程序(流程图)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96号文件,收费标准依据文件参照检测项目收取。
六、服务承诺时限
质量检测在15个工作日完成。
七、业务咨询
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电话:66019268
八、投诉举报
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66019001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计量检定规程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9、10、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1、13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2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12条。
二、承办单位及地址
承办单位:新野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址:人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