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所(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河南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动物饲养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3、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承办单位:新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点:新野县城关镇朝阳路115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田振玉 党总支委员,13598207098
具体负责人:贾玉梅 支部书记,13838768585
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
四、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申请报告
2、《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3、场所位置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4、生产区封闭隔离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的证明材料。
6、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7、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证明材料。
8、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畜牧局兽医股 电话:66211301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13937741883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兽药经营许可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畜牧局兽医医政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城关镇朝阳路北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田振玉 党总支委员 13598207098
具体负责人:刘孟臣 医政股长 13673777169
承办人:贾玉梅 13838768585
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
四、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3、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证明材料;
4、与所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证明材料;
5、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50元 豫价费字[1993]107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畜牧局兽医股 电话:66211301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13937741883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动物诊疗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疹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畜牧局兽医医政股
办公地址:新野县城关镇朝阳路北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田振玉 党总支委员 13598207098
具体负责人:刘孟臣 兽医医政股股长 13673777169
承办人:贾玉梅 13838768585
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
四、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与动物诊疗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证明材料;
3、与动物诊疗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及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4、与动物诊疗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清单;
5、完善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畜牧局兽医医政药政股 电话:66211301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 13937741883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点:新野县城关镇朝阳路115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田振玉 党总支委员 13598207098
具体负责人:刘孟臣 兽医医政股股长 13673777169
四、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豫价费字[1993]107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3日。
七、办理程序: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畜牧局兽医医政药政股 电话:66211301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 13937741883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执 业 兽 医 注 册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畜牧局兽医医政股
办公地址:新野县城关镇朝阳路北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田振玉 党总支委员 13598207098
具体负责人:刘孟臣 兽医医政股股长 13673777169
承办人:贾玉梅 13838765858
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
四、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畜牧局兽医医政药政股 电话:66211301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 13937741883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畜牧局兽医医政股
办公地址:新野县城关镇朝阳路北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田振玉 党总支委员 13598207098
具体负责人:刘孟臣 兽医医政股股长 13673777169
承办人:贾玉梅 13838765858
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
四、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咯、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的繁育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证明材料;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复印件;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430元 豫价费字[1996]295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畜牧局兽医医政药政股 电话:66211301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畜牧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 13937741883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