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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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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行政审批许可目录

序号

许可项目(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页号

1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1-2

2

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3-4

3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 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5-6

4

超限运输

7-8

5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9-10

6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1-12

7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13-14

8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15-16

 

一、项目: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法律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挖掘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挖掘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序给予补偿。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    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申请书内容包括:理由、时间、地点、保护措施。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一、项目: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 车辆行驶证、货物外廊尺寸、重量、拟行驶路线、时间。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 → 窗口受理→ 路政大队审查 → 现场勘验→审批→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廊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 审批 →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 →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 →审批→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公路管理局

序号

项目名称

类 别

行使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科室

1

占有、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

《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15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路政大队

2

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

行政许可

《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15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路政大队

3

铁轮车、履带车需在公路行驶

行政许可

《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15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路政大队

4

超限运输

行政许可

《公路法》

第五十条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15

不收费

路政大队

5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15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路政大队

6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行政许可

《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15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路政大队

7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

行政许可

《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15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路政大队

8

更新砍伐公

用地树木

行政许可

《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15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路政大队

9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费

 

豫交路[1990

314号文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赔偿按豫交路  1990314号文

路政大队

 

审批服务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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