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行政审批许可目录
序号 | 许可项目(受交通局委托行使) | 页号 |
1 |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1-2 |
2 | 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 3-4 |
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 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 5-6 |
4 | 超限运输 | 7-8 |
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9-10 |
6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11-12 |
7 |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 13-14 |
8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 15-16 |
一、项目: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法律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挖掘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挖掘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序给予补偿。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 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申请书内容包括:理由、时间、地点、保护措施。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一、项目: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 车辆行驶证、货物外廊尺寸、重量、拟行驶路线、时间。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 → 窗口受理→ 路政大队审查 → 现场勘验→审批→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廊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 审批 →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和设计图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审批 →颁发《占用公路许可证》→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一、项目: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二、法律依据: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三、承办部门:新野县公路局路政管理大队
四、分管领导:刘洁 副局长 电话:66220813
五、具体负责人:袁惜广 大队长 电话:13937778368
六、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七、相对人提交材料: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不收费,补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标准》。
九、承诺时限:十五日
十、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路政大队审查→现场勘验 →审批→窗口告知
十一、业务咨询电话:公路局办公室66223540
十二、投诉举报途经:
新野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电话:66223540
交通局办公室 电话:66221544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公路管理局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承办科室 |
1 | 占有、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2 | 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3 | 铁轮车、履带车需在公路行驶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4 | 超限运输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五十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不收费 | 路政大队 |
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6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7 |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占用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8 | 更新砍伐公 用地树木 | 行政许可 | 《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天 | 许可不收费,赔偿按豫交路[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
9 |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费 | | 豫交路[1990] 314号文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 赔偿按豫交路 [1990]314号文 | 路政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