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民族宗教局职权目录
职权项目: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行政许可
2、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登记
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行政许可
4、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行政确认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1、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7条。
3、承办科室:新野县民族宗教局宗教事务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窗口
4、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孙显兴:副局长,办公电话:66269935。
承办人:范新翔,办公电话:66269935。
5、相对人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②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③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④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⑤必要的资金证明;
⑥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⑦拟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宗教规制的建筑物平面效果图;
⑧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服务承诺时限:30日内上报
8、办理程序

9、业务咨询:民宗局宗教事务股 电话:66269935。
10、举报投诉方式:
新野县民宗局 电话:66269935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1、职权类别:行政登记
2、法律法规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5条,《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8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9条。
3、承办科室:新野县民族宗教局宗教事务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窗口
4、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孙显兴:副局长,办公电话:66269935。
承办人:范新翔,办公电话:66269935。
5、相对人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②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③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④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⑤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⑥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⑦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服务承诺时限:30日
8、办理程序

9、业务咨询:民宗局宗教事务股 电话:66269935。
10、举报投诉方式:
新野县民宗局 电话:66269935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审批
1、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依据:《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8条、第16条、第17条。
3、承办科室:新野县民族宗教局民族事务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4、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曲振香:副局长,办公电话:66269935。
承办人:范新翔,办公电话:66269935。
5、相对人提交材料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服务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8、办理程序

9、业务咨询:民宗局民族事务股 电话:66269935。
10、举报投诉方式:
新野县民宗局 电话:66269935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
1、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2、设立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关于重申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宛民宗(2006)12号]。
3、承办科室:新野县民族宗教局民族事务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窗口
4、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曲振香:副局长,办公电话:66269935。
承办人:范新翔,办公电话:66269935。
5、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及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再婚公民双方原来的子女变更民族成份,除递交(1)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交验再婚证明。
(3)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变更民族成份,除递交父、母一方以及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外,还应交验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文件。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服务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8、办理程序

9、业务咨询:民宗局民族事务股 电话:66269935。
10、举报投诉方式:
新野县民宗局 电话:66269935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新野县民族宗教局职权目录表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 时间 | 办理 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承办科室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行政 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7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30日内上报 | 不收费 | 宗教股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行政 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第15条,《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18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9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30日 | 不收费 | 宗教股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审批 | 行政 许可 | 《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8条、第16条、第17条。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民族股 |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 | 行政 确认 |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关于重申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 网上、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民族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