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筹备成立、登记成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二、承办科室
新野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卢智渊 66211588
具体负责人:江 平 66211578
具体承办人:肖 平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申请登记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在申请筹备时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
3、社团章程
4、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申请筹备成立时限: 60日
申请登记成立时限: 3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县民政局审查→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基层政权股 66211578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二、承办科室及地点
新野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卢智渊 66211588
具体负责人:江 平 66211578
具体承办人:肖 平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6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县民政局审查→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基层政权股 66211578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承办科室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旭东 66211596
具体负责人:张书会 66211579
具体承办人:肖 平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2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县民政局审查→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66211579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承办科室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旭东 66211596
具体负责人:张书会 66211579
具体承办人:肖 平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2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县民政局审查→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66211579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二、承办科室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旭东 66211596
具体负责人:张书会 66211579
具体承办人:肖 平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
七、办理程序
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县民政局初审→报送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66211579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科室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 宪 66211589
具体负责人:马正三 66211581
具体承办人:肖 平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用地规划证明、乡镇政府审核意见等)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2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相对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行政审批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县民政局审核→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66211581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科室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 宪 66211589
具体负责人:马正三 66211581
具体承办人:肖 平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用地规划证明等)。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2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县行政审批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县民政局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66211581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制造、销售殡葬用品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二、承办科室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 宪 66211589
具体负责人:马正三 66211581
承办人: 肖 平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3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县行政审批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县民政局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66211581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二、承办科室及地点
新野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胜亮 66211598
具体负责人:王转华 66211583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3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县民政局审批→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66211583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第六条:加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资金发放、通讯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科室及地点
新野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胜亮 66211598
具体负责人:王转华 66211583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自乡镇人民政府送达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所在地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地乡镇初审→县民政局审批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66211583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承办科室及地点
新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 宪 66211589
具体负责人:方海啸 66211556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簿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9元╱对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当即办理。
七、办理程序
审验证件→交费→填表→发证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66211556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二、承办科室及地点
新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宪 66211589
具体负责人:方海啸 66211556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
2、双方的户口簿
3、双方的结婚证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9元╱对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当即办理。
七、办理程序
审验证件→交费→填表→发证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66211556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收养登记或解除收养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承办科室及地点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宪 66211589
具体负责人:马正三 66211581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一)收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解除收养应提交: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
2、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1、收养登记费收费申请手续费(每件)二十元
2、收养证工本费(每件)中国公民十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中国公民二百二十元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市字(92)246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收养登记时限:30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解除收养关系时限:30日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县民政局审查→调查→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66211581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农村五保对象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承办科室及地点
新野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胜亮 66211598
具体负责人:郭振敏 66211579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材料齐全后2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所在地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告知→发证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66211579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残疾军人、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残疾警察、残疾民兵民工调整等级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二、承办科室及地点
新野县民政局优待抚恤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胜亮 66211598
具体负责人:陈三喜 66211566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相对人申请材料
2、医疗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对人到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之后,依据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七、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初审→通知相对人到市级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县民政局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残疾等级→送市民政局审核→送省民政厅审批→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优待抚恤股 66211579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残疾军人、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残疾警察、残疾民兵民工换发补发证件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
二、承办科室及地点
新野县民政局优待抚恤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胜亮 66211598
具体负责人:陈三喜 66211566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相对人申请材料
2、原伤残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部门。
七、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县民政局进行初审→送市民政局审核→送省民政厅审批→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优待抚恤股 66211566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残疾军人、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残疾警察、残疾民兵民工资格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二、承办科室及地点
新野县民政局优待抚恤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胜亮 66211598
具体负责人:陈三喜 66211566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
2、《残疾军人证》
3、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4、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后,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县民政局进行初审→送市民政局审核→送省民政厅审批→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民政局优待抚恤股 66211566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社团变更、注销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二、承办科室
新野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卢智渊 66211588
具体负责人:江 平 66211578
具体承办人:肖 平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20日
七、办理程序
相对人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受理→县民政局审查→民政局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基层政权股 66211578
九、投诉电话
新野县民政局信访监察室 66211586
新野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66221890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二、承办科室
新野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
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卢智渊 66211588
具体负责人:江 平 66211578
具体承办人:肖 平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四、相对人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