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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物价局职权目录 1、收费许可证办理、审验换发 2、执收公务证办理、审验换发 3、商品价格认定 4、经营服务收费认定 5、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6、价格鉴证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物价局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承办科室 | 1 | 收费许可证办理、审验换发 | 行政确认 | 《收费许可管理办法》计价格(98)2084号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9号令)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办理收费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审验在5个工作日内 | 1、50元/证, 财综字〔1999〕106号、豫财综〔2002〕35号、豫优办[2005]2号 2、审验不收费 | 收费股 | 2 | 执收公务证办理、审验换发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豫价市字(92)9号 豫价费字(99)200号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提交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 | 1、收费执收公务证3元/证 豫价费字(99)200号; 2、审验不收费 | 收费股 | 3 | 商品价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豫价市字(2003)1442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提交材料齐全后20日 | 按年度增加额的1%收取(新政〔2004〕64号) | 价格股 | 4 | 经营服务收费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提交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 | 按年审增加额的1%收取(新政〔2004〕64号) | 收费股 |
| 5 |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价格[2005]928号 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 具体按新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 | 6 | 价格鉴证 | 行政鉴证 |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提交材料齐全后,价格认证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 | 具体按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执行 | 价格认证中心 |
收费许可证办理、审验换发 一、法律法规依据: 原国家计委等6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七条、第九条;《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9号令)第十七条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地址: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张海进(收费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37745893 承办人:王志燕 电话:13633771588 四、相对人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合法有效批准收费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50元/证,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字〔1999〕10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豫财综〔2002〕35号)省优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省级证照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豫优办〔2005〕2号) 2、审验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各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执收公务证办理、审验换发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9号令)第十七条 豫价市字(92)9号 豫价费字(99)200号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张海进(收费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37745893 承办人:王志燕 电话:13633771588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照片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执收公务证3元/证 豫价费字(99)200号 2、审验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商品价格认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豫价市字(2003)1442号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赵玉香(价格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49355736 承办人:鲁会英 电话:13203780687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年度增加额的1%收取(新政〔2004〕64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20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组织听证→批复→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经营服务收费认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张海进(收费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37745893 承办人:王志燕 电话:13633771588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年审增加额的1%收取(新政〔2004〕64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组织听证→批复→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改价格[2005]928号 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办公地点:新野县物价局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靳超(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8 具体负责人:王江伟(基金办副主任) 联系电话:13937742291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征收单位(个人)收费(营业)总金额证明 2、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证明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具体按新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新政〔2004〕64号 六、征收程序 1、被征收单位提供营业额或收费额 2、下发基金征收通知书 3、催缴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书 4、拒缴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七、业务咨询 新野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八、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价格鉴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4条和第三章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 办公地点:新野县物价局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李应峰(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13837744767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价格鉴证委托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价格鉴证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七、办理程序 1、委托单位填写委托书 2、认证中心进行实物勘验、市场调查 3、认证中心进行集体讨论、测算 4、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