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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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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物价局职权目录

1、收费许可证办理、审验换发

2、执收公务证办理、审验换发

3、商品价格认定

4、经营服务收费认定

5、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6、价格鉴证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物价局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行使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科室

1

收费许可证办理、审验换发

行政确认

《收费许可管理办法》计价格(98)2084号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9号令)

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办理收费许可证在15个工作日内;审验在5个工作日内

1、50元/证, 财综字〔1999〕106号、豫财综〔2002〕35号、豫优办[2005]2号
2、审验不收费

收费股

2

执收公务证办理、审验换发

行政确认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豫价市字(92)9号 豫价费字(99)200号

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提交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

1、收费执收公务证3元/证 豫价费字(99)200号;           2、审验不收费

收费股

3

商品价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豫价市字(2003)1442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提交材料齐全后20日

按年度增加额的1%收取(新政〔2004〕64号)

价格股

4

经营服务收费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豫发改收费(2005)1880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提交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

按年审增加额的1%收取(新政〔2004〕64号)

收费股

5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价格[2005]928号 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政务公开栏面向社会长期 具体按新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6价格鉴证行政鉴证《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政务公开栏面向社会长期提交材料齐全后,价格认证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具体按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执行价格认证中心

 

 

收费许可证办理、审验换发

一、法律法规依据:
原国家计委等6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七条、第九条;《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9号令)第十七条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地址: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张海进(收费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37745893
  承办人:王志燕 电话:
13633771588
四、相对人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
、合法有效批准收费文件
2
、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
、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4
、其它相关资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
50元/证,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字〔199910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豫财综〔200235号)省优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省级证照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豫优办〔20052号)
2
、审验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各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理程序
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执收公务证办理、审验换发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9号令)第十七条  豫价市字(929号 豫价费字(99200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张海进(收费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37745893
  承办人:王志燕 电话:
13633771588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表
2
、照片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执收公务证3/证 豫价费字(99200
2
、审验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商品价格认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豫价市字(20031442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赵玉香(价格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49355736
  承办人:鲁会英 电话:
13203780687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年度增加额的1%收取(新政〔200464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20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组织听证批复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经营服务收费认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豫发改收费(20051880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张海进(收费管理股股长)

  联系电话:13937745893
  承办人:王志燕 电话:
13633771588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年审增加额的1%收取(新政〔200464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组织听证批复窗口告知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物价局收费管理股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改价格[2005]928
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办公地点:新野县物价局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靳超(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8
  具体负责人:王江伟(基金办副主任)

  联系电话:13937742291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
、被征收单位(个人)收费(营业)总金额证明
2
、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证明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具体按新野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新政〔200464
六、征收程序
1
、被征收单位提供营业额或收费额
2
、下发基金征收通知书
3
、催缴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书
4
、拒缴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七、业务咨询
新野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八、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价格鉴证

一、法律、法规依据
《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第4条和第三章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
办公地点:新野县物价局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陈孔明(副局长)联系电话:66292196
  具体负责人:李应峰(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13837744767
四、相对人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价格鉴证委托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豫发改收费〔20051107
六、服务承诺时限
提交材料齐全后,价格鉴证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七、办理程序
1
、委托单位填写委托书
2
、认证中心进行实物勘验、市场调查
3
、认证中心进行集体讨论、测算
4
、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
九、投诉举报方式:
新野县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12358
新野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电话:66221890

 

 

 

审批服务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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