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书记信箱 县长信箱  
政务邮件用户名 密码 登录原版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南阳市政府网  
政务公开
  首页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当前位置:首页 > 上网部门 > 政府 > 卫生局 > 部门服务 >

 
审批服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1
浏览: [打印] [关闭]

新野县卫生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各项卫生技术标准的实施。
2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全县的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的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
3
、制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参与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4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对卫生机构贯彻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实行监督。
5
、贯彻党的中医政策,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6
、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7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定社区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研究制定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控制规划,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和常见病、多发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8
、依据卫生法律、规章和标准,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化妆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
9
、研究制定全县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10
、制定全县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普及应用。
11
、组织有关部门搞好中等医学、成人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卫生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12
、负责全县卫生系统的卫生计划、财务、审计、项目管理工作。
13
、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14
、负责全县医疗卫生单位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5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县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有关部门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16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书记、局长 杨殿钦 :  主持局党委和行政全面工作;电话:65033500

党委副书记 郭  峰 :  负责党务、计生、工会、精神文明工作;电话:65033502

委员、副局长王丰臣 :负责后勤、财务、人事工作;  电话:65033501

委员、副局长董荣显 :负责县第一人民医院全面工作;电话:66260100
      张光勤 :负责医政、中医药、防保等业务工作;电话:65033504
委员、纪委书记朱峰 : 负责纪检、信访、综合治理、民兵工作;电话:65033503
        丁功太 : 负责安全生产、卫生监督、"三争两创"工作;电话:65033505
        李光铁 : 负责机关支部、"三会"工作。电话:65033506

 

 

 

新野县卫生局服务承诺

一、坚持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结果公开;
二、坚持做到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三、坚持做到礼貌接诊,细心问诊,严谨确诊,科学施治;
四、坚持做到文明用语,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和刁难办事群众和服务对象;
五、坚决拒收各种形式的"红包",更不向患者索要"红包"
六、坚持拒收开单提成费、药品临床促销费和各种形式的药品回扣;
七、坚决做到不搭车开药、不搭车检查,不乱检查;
八、坚持病人选择医生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隐私权;
九、坚持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保证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十、坚持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办事,保证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
 

监督电话:0377--65033507 

 

 

卫生局行政职权目录

职权名称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
、医师执业注册
3
、护士执业注册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5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6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承办科室:县卫生局医政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城健康路东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丁功太 党委委员  联系电话:65033505
具体负责人:柳忠全 股      联系电话:65033509
承办人:    韩丽娜       联系电话:66233236
承办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办理此业务需提交的材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
、工本费25
2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1996255号、豫财预外字(199616号】第一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标准每套(含正副本、注册登记表、铝合金框等)25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3
、组织专家现场勘验评审;
4
、局研究发文批准;
5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告知发证。
(八)业务咨询
卫生局医政股 业务咨询电话:65033509
(九)投诉举报电话:
卫生局纪检监察室:65033507
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66221890

 

二、医师执业注册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卫生局医政股
办公地点:新野县城健康路东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光勤副局长 联系电话:65033504
具体负责人:柳中全 股  长联系电话:65033509
承办人:    韩丽娜  张静  联系电话:66233236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办理此业务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
、《医师资格证书》;
4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
、申请人身份证明;
6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
、工本费25元;
2
、省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通知2000529日豫财预外字(200026号文件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25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3
、县卫生局审核;
4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告知发证。
(八)业务咨询
卫生局医政股 业务咨询电话:65033509
(九)投诉举报电话
卫生局纪检监察室:65033507
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66221890

 

 

三、护士执业注册
(一)法律法规依据《护士条例》第十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承办科室:县卫生局医政股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张光勤副局长 联系电话:65033504
具体负责人:柳中全 股  长联系电话:65033509
承办人:    韩丽娜  张静  联系电话:66233236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办理此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1
、《护士注册申请表》;
2
、《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工作单位聘用证明。
6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护士执业注册费: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4元;
2
、《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豫价费字(199578号、豫卫计财(199522号】。
(六)服务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上报。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3
、县卫生局上报;
4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告知发证。
(八)业务咨询
医政股电话:65033509
(九)投诉举报电话:
卫生局纪检监察室:65033507
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66221890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点:新野县城健康路东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丁功太 党委委员 联系电话:65033505
具体负责人:韩公明 副 所 长 联系电话:66218168
           
张书博 副所 长 联系电话:66218002
承办人:    韩丽娜  张 静   联系电话:66233236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提交材料
1
、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及卫生管理员名单;
3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
、经营场所(包括卫生设施、设备等)平面布局图。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附件第二条: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3
、县卫生监督所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现场验收;
4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告知发证。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66233236
县卫生监督所业务咨询电话:66211706    
(九)投诉举报电话:
卫生局纪检监察室:65033507
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66221890

 


五、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点:新野县城健康路东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丁功太党委委员、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65033505
具体负责人:张书博             联系电话:66218002
承办人:    韩丽娜                联系电话:66233236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办理此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河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申请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的生产经营类别,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食品生产企业
1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和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生产企业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单或者营业执照)、地址、方位示意图和联系电话;
3
、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文件;
4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5
、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名单;
6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
、主要的生产工具、设备清单及其卫生安全性证明材料;
8
、所生产产品的名称、原料、配方、包装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说明书及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9
、检验机构人员名单和主要的检验设备清单及试产样品的卫生检验报告;
10
、生产用水水质检测资料(使用自备水源者提供);
11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食品销售(包括批发、零售、贸易、储运)
1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和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单或者营业执照)、地址、方位示意图和联系电话;
3
、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文件;
4
、经营场所(包括设备、设施和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
5
、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名单;
6
、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餐饮业(含食堂)和食品加工
1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和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单或者营业执照)、地址、方位示意图和联系电话;
3
、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文件;
4
、加工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加工工艺流程图及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5
、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名单;
6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
、加工用水水质检测资料(使用自备水源者提供);
8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食品摊贩
1
、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2
、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摊位证等);

3、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情况;
4
、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食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筹建
1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和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2
、拟开展的食品生产经营项目、地址和工程建设计划;
3
、承诺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要求,并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参加竣工验收;
4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附件第二条: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3
、审查、现场验收;
4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告知发证。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66233236
县卫生监督所业务咨询电话:66211706    
(九)投诉举报电话:
卫生局纪检监察室:65033507
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66221890

 


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法律法规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等53号令199679日)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04;项目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点:新野县城健康路东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 领导 :丁功太    党委委员  联系电话:65033505
具体负责人:韩公明    副所长    联系电话:66218168
            
张书博    副所长    联系电话:66218002
承办人:    韩丽娜          联系电话:66233236
承办地点:  新野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办理此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1
、供水单位场所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资料;
2
、供水设施及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条件的证明材料;
3
、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检测报告;
4
、供水单位自身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员名单;
5
、供水人员及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消毒人员健康证明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
、供水单位具备自检能力或委托检验的证明材料;
7
、供水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附件第二条: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3
、审查、现场验收;
4
、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告知发证。
(八)业务咨询:
新野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66233236
县卫生监督所业务咨询电话:66211706    
(九)投诉举报电话:
卫生局纪检监察室:65033507
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66221890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程序、患者需提供的凭证
(一)依据
根据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野县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2006]56号)
1
、家庭账户资金的补助办法。病人在村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乡村定点卫生所直接从账户减免。定点卫生所医生必须书写双处方、开具票据,并及时填写病人就诊费用减免登记表、填写家庭账户,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10天到乡镇卫生院报补一次。在县、乡门诊就诊由病人或家属带上合作医疗证、处方底联、发票到本乡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补助手续。
2
、乡镇门诊统筹资金的补助办法。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参加合作医疗患者诊治时,必须使用统一处方、收费凭证和补助登记表。合作医疗患者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时应全额交费,然后凭处方(底联)和收费凭证到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补助比例给予补助,由病人或家属签字领取,使农民直接得到现金补助。超支年定额包干经费限额者,由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负担,结余留用,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借故资金超支减少对农民的补助。在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其费用在100元以下的,按照门诊小额补助比例,在出院时由小额进行补助。
乡村两乡定额预付包干减免补助登记表,每15天汇总审核、报补。
3
、乡镇卫生院住院大额统筹资金的补助办法。参与合作医疗患者在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个人垫支,其费用超过100元的,由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收集患者的合作医疗健康证、身份证、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票据等资料,在出院当天为病人办理补助手续。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每15天带上病人补助的手续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报补。
4
、县级住院大额统筹资金的补助办法。在本县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者,医疗费用个人垫支。出院后由各医院合作医疗办公室收集病人身份证、合作医疗健康证、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缴费票据等资料,在出院当天为病人办理补助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周带病人补助手续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报补。
县外住院大额统筹资金的补助办法。凡到县外住院者,由县直医疗单位出具转诊证明,经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转诊。出院后30天内凭合作医疗健康证、身份证、转诊证明、诊断证明、住院费清单、票据等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直接办理补助。也可由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代报。
(二)承办单位:新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三)分管领导及联系电话
分管领导:      张光勤    副局长    电话:65033504
具体负责人:    史广娥              电话:66269356
承办人:        史广娥    袁佩玉    电话:66269356
               
张志斌    白明信    电话:66211727
承办地点:新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新野县疾控中心一楼),各医疗卫生单位承办人、承办地点、电话附后。
(四)承诺
患者手续齐全,情况属实,当天即可办理手续。
(五)业务咨询
新野县新农合办公室    电话:65033525
(六)投诉举报电话
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65033507
县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电话:66221890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行使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办理

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单位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7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20

工作日

25

豫价费字[1996]255号豫财字[1996]16

医政股

2

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30

工作日

25

豫财外字[2000]26

医政股

3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护士条例》第10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20

工作日

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4

豫价费字[1995]78号、豫卫计财[1995]22

医政股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20

工作日

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系统行政收费[1992]价费字314

卫生监督所

5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食品卫生法》第27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30

工作日

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系统行政收费[1992]价费字314

卫生监督所

6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4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20

工作日

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系统行政收费[1992]价费字314

卫生监督所

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行政补助

新野县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网上、政务公开栏

面向社会

长期

 

不收费

新农村办公室

审批服务
服务承诺
返回首页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版权申明 | 网站留言
新野县人民政府主办 新野县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技术支持:南阳汉都商网 豫ICP备05013217号
电话:0377-66267527 邮箱:xyxxxzx@163.com xyxxxpt@ 126.com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