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承办案件 类 别 | 主 要 职 责 | 行 使 依 据 | 办 案 时 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承办单位 |
| 1 | 刑事审判 | 审判第一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少年犯罪等其他有关刑事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 不收费 | 刑庭 |
| 2 | 民事审判第一庭 | 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农村承包工程合同等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普通程序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简易程序的3个月。 | 《人民法院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 | 民一庭 |
| 3 | 民事审判第二庭 | 第一审有关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破产等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普通程序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简易程序的3个月。特别程序的30日。 | 《人民法院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 | 民二庭 |
| 4 | 行政审判庭 | 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 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 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 《人民法院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 | 行政庭 |
| 5 | 审判监督 | 审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 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 刑事案件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3个月;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一审的审限规定。 | 《人民法院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 | 审监庭 |
| 6 | 执行工作 | 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由本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指导和监督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等法律法规 | 6个月 | 《人民法院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 | 执行局 |
| 7 | 派出人民法庭 | 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执行本法庭审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决定;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普通程序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简易程序的3个月。 | 《人民法院诉讼 费用交纳办法》 | 各法庭 |
| 8 | 立案审判工作 | 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前保全、证据保全以及督促程序案件。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及涉诉信访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7天 | | 立案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