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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序号 | 承办案件类别 | 主要职责 | 行使依据 | 办案时限 | 承办科室 | 1 | 贪污、贿赂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反贪局 | 2 | 渎职侵权 |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反渎局 | 3 | 侦查监督 |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侦查监督科 | 4 | 公诉 |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公诉科 | 5 | 监所检察 |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监所科 | 6 | 民事行政检察 |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民行科 | 7 | 检察技术 | 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检察技术 科 | 8 | 控告申诉、举报 |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受理不服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撤案及其他处理决定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 控申科 |
附: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5、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